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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的建设布局、资源利用进行统筹规划。国际联网采用国家 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资费政策,以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国际联网实 行分级管理,即: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用户实行逐级管理;对国际出入口信道统一 管理。国家鼓励在国际联网服务中公平、有序地竞争,提倡资源共享,促进健康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国际联网 的安全、经营、资费、服务等规定和标准的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管理和有 关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 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第八条 已经建立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中国教育和科研计 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等四个互联网络,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 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为经营性互联网络;中 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为公益性互联网络。 第九条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经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务院信息化 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互联单位申请书和互联网络可行性报告,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 组审议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一条 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信息化 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 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三条 用户向接入单位申请国际联网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文件,并填写用户登记表。 第十四条 邮电部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接入单位申请书、用户登记表的格式由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 要求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有责任向互联单位提供所需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和公平、优质、安全的服务,并定期收取信道使用费。 第十七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必须建立网络管理中心, 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 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 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保存与其服务相关 的所有信息资料: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应 当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 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 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 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第二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 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只限于内部使用。 负责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 信息网络运行的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网络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 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 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暂行规定》及本办法,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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