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新闻报道和出版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一、新闻出版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既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做好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要坚持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并自觉遵循下列原则:
1、严格自审原则。新闻出版单位在稿件审查中,遇有保密问题时,应先行自审,重点做好“四查”,即查来源、查背景、查依据、查手续,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2、及时送审原则。新闻出版单位对一时难以把握或密与非密界限不清,或无权公开报道、出版的稿件或出版物,要及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不得擅自处置。
3、保密优先原则。公开报道或出版刊物可能会发生泄密的后果,或当公开与保密发生矛盾时,尤其是对是否可公开有疑问,或公开可能会有不利影响的,应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大局出发,优先考虑保密,最大限度地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4、严守时限原则。属于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新闻出版单位未获批准或授权,不得抢先报道或出版。
三、单位和个人投给新闻、出版部门公开发表的稿件,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等方面内容,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确时,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四、记者因工作需要参加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者接触被采访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未征得会议主持机关或者被采访单位同意,不得公开报道;从会议或者被采访单位带回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须交本单位保密室登记保管。
记者参加各种重要会议或有关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时,应采用主办单位提供的新闻通稿。记者利用会议、活动期间接触到的发言内容和有关材料自行采写的新闻稿,应送主办单位审核。对于是否可报道或报道的内容、程度不明时,应主动向主办单位或提供信息、资料的单位询问,未经书面许可或授权不得擅自处理。
五、任何人员未经批准都不得将自己所接触的本单位或者外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写成稿件向公开发行的报刊投稿或者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之中。
采编人员应通过正常渠道,合法获取相关资料。如遇有标明“内部资料”等字样的相关资料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确的,应征询被采访单位意见。属于保密范围的,严禁采用和报道、出版,并妥善保管。
当采访、组稿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已明确告知应送审或属于保密事项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按保密要求及时送审,或作出删除、修改、撤稿等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变通或抢先报道。
六、凡属于国家秘密的宣传资料、书刊和音像制品等,应当按照制发单位规定的范围进行宣传,不得擅自扩大宣传范围。
七、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书刊和音像制品等,不得公开出售。
八、举办各种公开性的展览,在展出前须经主管部门对展品和说明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展览,应当明确规定参观范围。
九、向境外新闻媒体、杂志刊物、互联网及学术组织和机构邮寄稿件,一律不得涉及国家秘密、行业或机关单位工作秘密及他人的商业秘密。如涉及相关公务方面内容的,也应当事先经机关、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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