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规定
一、不询问、阅听、记录不该知晓的国家秘密事项,不泄漏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严禁密电明传,明密混用。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话中涉及国家秘密。
九、非经批准,不得在涉外活动后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
十、不在出国、出境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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