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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机关单位网站及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机关单位网站及信息发布的管理,规范机关单位上网行为,保障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机关单位(含镇区机关、社会团体和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挂接网页和发布信息,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单位所建立的网站和网页必须与机关单位形象相一致,机关单位对其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机关单位需要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网页或发布信息的,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和信息审核制度。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应由本机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各机关单位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成立后,应报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协调小组和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机关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机关单位名义建立网站。机关单位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网站建立或制作网页发布的信息,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并负责对被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设立的网站或网页进行监控和检查。
         第六条 对反映中山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等情况以及有关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等可以公开的非密信息资料,机关单位均可通过网站或网页向社会公布。
全市性综合信息的发布,由市信息统计中心分类、整理,并报经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七条 信息发布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和规范的信息收集、审核、存贮、传递、备份、监控、处理、报告的工作程序,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机关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应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范围和业务范围相一致,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无偿查询或索取。
         第九条 机关单位要建立网上信息的定期更新制度,对超过1个月没有更新或删除过时信息的网站或网页,由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协调小组通知其限期更新,以确保网站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条 机关单位网页外文版资料必须翻译准确,真实可靠。属全市性的外文版信息资料须经市外事局审核。
         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可采用下列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
         (一)具备条件的机关单位可单独设立服务器,申请域名,建立机关单位网站;
         (二)可在当地电信部门或其他部门采用虚拟服务器、主机托管等方式建立网站;
         (三)按“分头制作,统一发布”原则,各机关单位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制作的本部门、本单位的网页,应交由市信息统计中心分类整理并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在“中国?中山(政府之窗)网站”上发布;
存贮或链接在“中国?中山(政府之窗)”网站上的本市机关单位主页可以独立申请域名。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其发布的信息拥有版权、编辑权。
         第十三条 域名的申请由各单位各自申报,域名的命名规则:
         (一)镇政府、区办事处为www.zs镇区名称(汉语拼音).gov.cn;
         (二)市直各部门为www.zs部门名称(汉语拼音).gov.cn。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省、市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协调小组以及市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全市机关单位建立的网站、网页和发布信息实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的内部业务网络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如单独设立网站,开设交互式信息服务、转接服务、链接服务和其他服务的,应严格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按规定向市公安局、市国家保密局、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