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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制作秘密载体,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三、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渠道传递。
        四、阅读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按照制文机关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五、不得自行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须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制机密、秘密级载体须经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履行登记手续。
        六、不得擅自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因工作确需携带的,须经本单位保密组织批准,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须经市保密局审批和核发《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出境时交海关部门查验后才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七、需要归档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整理立卷,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八、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时,应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销毁纸介质国家秘密载体,采用焚毁、化浆等办法处理;销毁磁介质、光盘等国家秘密载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