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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制度

 

        一、传真机管理规定
        1、严禁使用普通传真机传输国家秘密文件、图表、照片等图形或文字的原稿。
        2、不使用明码或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输秘密信息,坚持文电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不得明密混用,并履行登记手续。
        3、使用单位应选定符合机要人员条件的人员使用和管理加密传真机。加密传真机应放置于安全保密、方便工作的机房内,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配备必需的保密设备,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和使用。
        4、不得擅自装备未经审查批准的进口密码机。引进或经外国人检修过的用于密码通信的社会通用设备,须给中央或省有关部门安全技术检查后方可使用。
        二、复印机使用管理规定
        1、各单位的复印机要指定专人管理。复印“机密”、“秘密”级文件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登记,并严格控制复印数量。复印的文件要和原文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阅办后要按规定立卷、归档、清退、销毁。
        2、绝密文件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自行复印;工作确需复印时,必须经发文部门批准。
        3、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的机密级、秘密级文件,不得自行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4、省委和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机密级、秘密级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及其负责同志的内部讲话记录,市委、市政府及其负责同志的内部讲话记录以及其他机密级、秘密级文件需要复印时,应经发文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5、严禁复印中央各种文稿和中央负责同志的内部讲话,严禁将秘密文件拿到社会上营业性的复印场所复印。
        6、复印密件不得改变其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7、查阅、利用秘密档案材料,查阅单位如需复制原件的,应按借阅档案权限审批,经过批准后方可复印,并限定复印份数。
        8、严禁复印密码电报。
        三、手机使用的规定
        1、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
        2、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会场,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手机应取出电池。
        3、涉密单位的领导和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1、计算机应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2、对计算机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严防泄密、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3、严禁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凡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拆除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
        4、涉密计算机系统实行专机专用、专人管理。严禁通过拨号或其他任何方式上国际互联网;严禁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及其它无线互联的外围设备;严禁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网络交换机等网络设备。对涉密专用计算机系统定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5、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6、涉密专用计算机系统一般不允许他人参观和提供对外服务。因特殊情况接待外来人员,要履行审批手续,并明确接触的范围和内容;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房。
        7、对计算机内储存的秘密数据、资料以及秘密载体(软盘、光盘、优盘、移动硬盘、数字录音、录像等),密件草拟部门要按照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并建立健全使用、借阅、复制、保存、销毁等各项制度。
        8、涉密计算机系统、数字多功能一体机等涉密电子设备出现故障需要送外单位特别是境外生产厂家维修时,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照涉密载体销毁要求予以销毁。
        9、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文件的要求管理。
        10、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11、携带存储有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外出时,应当严加保管,防止丢失。
        12、不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不在国际互联网、国内公用网上发布涉密信息。各单位要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审批制度和责任人制度,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13、对用于上互联网的计算机,要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并实行责任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