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单位和人员核准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国保发〔1994〕17号)第五条、第七条;《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厅字〔2000〕58号)第十六条;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公告目录。
(2)项目内容:对单位或个人自行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进行审批、发证。
(3)办理条件:
①确因工作需要。
②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带。
③秘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
④携带出境后能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4)申报所需的材料:
①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②申请单位将自行携运出境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③制发单位和申请单位同意出境的书面文件。
④其它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说明。
(5)办理程序:
①申请单位向市级保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②市级保密部门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③市级保密部门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了解的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核发《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④市级保密部门对携运出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进行封装并铅封后,退回申请单位。
(6)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和时间紧迫的即申请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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