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审批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国保〔1993〕28号);《国家保密局关于对外提供社会调查资料保密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保发〔1998〕7号);《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国家统计局第3号令)第十七条;《国家保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审批和保密审查配合工作的通知》(国保发〔1999〕6号); 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公告目录。
(2)项目内容及办理条件:市属单位向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提供国家秘密资料,须向市级保密部门提出保密审查申请。
(3)申报所需的材料:
①申请单位函件,说明提供的必要性、可靠性和本单位的意见。
②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申报表。
③涉外社会调查项目须同时报送市统计局核批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④采取技术处理防止泄密的方法及其它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说明。
(4)办理程序:
①申请单位向市级保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②市级保密部门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③市级保密部门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了解的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核发《提供国家秘密载体许可证》。
(5)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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