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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密工程确认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条;《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十条;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公告目录。
       (2)项目内容及办理条件:申报单位对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部门《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具体规定》,认为工程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向市级保密部门提出确认申请。
       (3)申报所需的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已填写的《保密工程项目申报表》。
       ③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文件(或复印件)。
       ④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批复文件(或复印件)。
       ⑤工程项目方案示意图和1/2000(或1/500)地形图(用笔划出用地范围)各1份。
       ⑥其它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说明。
       (4)办理程序:
       ①拟申请确认保密工程的单位,在项目规划立项完成之后,可向市级保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复印件、工程项目方案示意图和1:2000(或1:500)地形图各一份;县(市、区)所属单位应向所在县(市、区)保密部门申报上述材料,由县(市、区)保密部门受理、核实和初审后,上报市级保密部门确认。
       ②市级保密部门对申请确认项目进行审查、审核或现场勘察,对保密依据准确,保密要点明确,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保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密措施,相对独立的工程环境的项目,予以确认并报省保密部门备案。
       ③对经批复确认后的保密工程或项目,市级保密部门应加强对其建设期间及完成后保密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④保密工程或项目建设地点、投资规模等内容如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申请确认。
       (5)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