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鉴定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4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1〕117号);《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密级鉴定工作的规定》(国保发〔1998〕8号)第四条、第八条;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公告目录。
(2)项目内容及申请条件:应所在地公安、国家安全、检察、审判及纪检、监察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的提请,对其办理的案件中涉嫌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作出鉴别和认定。
(3)申报所需的材料:
①提请鉴定的函件。
②进行鉴定需要知悉的案件基本情况和相关背景资料。
③需要进行鉴定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可供鉴定的文字说明及陈述材料。
④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
⑤申报资料要求真实、齐全、准确、规范、有效。
(4)办理程序:
①办案机关向市级保密部门报送提请密级鉴定的公文,提供密级鉴定需要掌握的情况说明,移送需要进行密级鉴定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②市级保密部门审查被鉴定材料的完整性,确定有无进行密级鉴定的必要,审查被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出处。
③向被鉴定材料产生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出密级鉴定的真伪和出处。
④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了解的情况,对被鉴定材料作出鉴别和认定。如市级保密部门对被鉴定材料密级把握不准的,可提请省保密部门协助鉴定。
⑤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发出密级鉴定书。
⑥有关部门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可逐级提请上级保密部门裁定。
(5)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提请其他部门协助鉴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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