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销毁定点审批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厅字〔2000〕58号)第八条、第三十四条;《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83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209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公告目录。
(2)项目内容: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审查办证和年审。
(3)办理条件:
①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了相关的合法经营证照。
②属广东省内非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国家保密法规,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政治可靠,有关保密工作人员须经保密业务培训。
③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设施安全可靠。
④厂房、车间或经营场所周围有良好的安全和保密环境。
⑤备有废品销毁设备。
⑥内部保卫、保密制度健全落实。
⑦建立并能够实行严格的工作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
(4)申报所需的材料:
①申请单位函件。
②按要求如实填报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申请表》。
③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县(市、区)以上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印刷业经营许可证》。
⑤提交的申办材料内容真实、齐全、准确、有效、规范。
(5)办理程序:
①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市级保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交上述申报材料。
②接到申请的市级保密部门严格审查,并进行现场察看检查,认为条件符合的,加签审查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保密部门。
③省保密部门根据规定和控制数量、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且确有需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核发《证书》;认为不具备相关条件且无实际意义的,发出不予办理的书面通知。
④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审批单位每年须进行年审。
(6)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审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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