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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培训、任用确认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粤发〔1998〕1号)第二点;《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保密干部和专(兼)职保密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粤密局〔1999〕8号);省国家保密局、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粤密局〔2001〕8号);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公告目录。
         (2)项目内容及办理条件:凡符合《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选用条件,并经本单位审查同意后,可向市级保密部门提出经管国家秘密人员资格认定的申请。市级保密部门对市属单位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任用、培训和上岗资格进行审查、批准,核发资格证书。
         (3)申报所需的材料:
         ①申请单位函件。
         ②已填写的《经管国家秘密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经管国家秘密人员注册备案表》(一式二份)。
         ③申报材料要求真实、齐全、准确、规范、有效。
         (4)办理程序:
         ①市属单位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由所在单位考察后,符合选用要求的,填写《经管国家秘密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报同级保密部门核查,确认上岗资格。
         ②市级保密部门对确认上岗资格的人员,进行保密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经管国家秘密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期限届满前,经复核后继续有效。
         ③凡取得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经管人员上岗前,由所在单位与其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市级保密部门备案。
         (5)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培训时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