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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7年12月20日,第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吸收了省保密局的意见,《条例》对加强国家秘密的保护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传递或者交易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将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不得利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条例》还增加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内容,将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其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分为五个等级。同时规定,未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等级测评机构测评合格,以及未建立安全保护组织,擅自将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则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措施。
        《条例》的通过和实施将使我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步入法治轨道,全面提升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水平,有效防止“密从机出”。

(摘自《广东保密》2007年第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