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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和加强秘密载体清退工作的探索和建议

 

        当前,市、县秘密载体清退工作中经常遇到不按时如数清退、交接手续不完善、登记不够规范等问题,加大了秘密载体清退工作难度和工作量。本文试图作一些探索,以抛砖引玉。
        一、对完善秘密载体清退工作机制的构想
        (一)明确秘密载体的清退范围。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当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当及时清退,不得自行销毁。”对秘密载体的清查、核对、清退作出了原则规定,但对哪些秘密载体属“应当清退”的范围未作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秘密载体使用后的处理方式,无非两种情况:一是存档备查或继续使用。二是销毁。销毁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由制发单位统一回收后销毁;二是由制发单位委托有关保密机构组织清退后销毁;三是由收件单位自行销毁。由此可见,对秘密载体的销毁,基本上都是在完成清退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这就需要制发单位对所制发的秘密载体进行甄别,明确秘密载体的清退范围。如规定绝密级及政治敏感性强的秘密载体应由制发单位组织清退;收件单位自行销毁的,仅限于密级低、已过时效的秘密载体,且须有制发单位的明确授权;其它秘密载体按从哪里来退回哪里去的原则处理。
        (二)设置合理的工作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如何进行秘密载体的清查、核对、清退未作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还需对相关的工作方式进行优化,具体做法如下:每年初由秘密载体的制发单位(包括翻印、转发单位),根据上一年度制发的秘密载体的发放范围,向有关收件单位发出《秘密载体核对和处理意见清单》,分别对每件秘密载体作出“退回”、“存档”、“销毁”的标识,收件单位按清单要求进行处理,并报制发单位;收件单位若认为某些秘密载体需存档备查或继续使用的,需书面向制发单位申请,经同意后可不予退回或销毁。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发送的秘密载体,有权决定采取退回、存档、销毁的方式进行处理,但仍需将处理结果通报制发单位。制发单位对收件单位退回的清单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和协助有关单位纠正;同时,汇总清查、核对、清退的情况报当地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确立秘密载体清查、核对、清退的工作程序,一方面,既使清查、核对、清退工作更具操作性,又可及时发现一些单方面清查难以发现的问题,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保密工作部门对制发单位进行监督,进一步促进秘密载体相关环节的规范管理,还可减轻解密工作的工作量。如对已进行清退的秘密载体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解密通知可仅发至有关存档单位。另一方面,可使秘密载体的清查、核对、清退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有效遏制一些部门滥制滥发秘密载体等现象。
        二、完善相关保密工作制度的建议
        (一)确立秘密载体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的原则。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第二十五条:“党的机关公文应当只发组织,由秘书部门统一管理,一般不发给个人”的规定,就已经确立了党的机关公文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的原则。一些国家有关部门(如原地质矿产部)也专门作出了秘密载体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的规定。但工作中很多机关单位对中央办公厅的上述规定未能严格遵守,将秘密载体直接发到领导个人手中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我市某单位曾送来密件一式十多份,要求分发到市委、市政府每个领导,笔者向其说明上述的有关规定,并表示对接收的密件只能按有关的工作规则进行传阅,但后来发现该单位干脆通过机要通信渠道向有关领导直接寄发密件,存在泄密隐患。因此,将秘密载体只发组织,不发个人作为秘密载体管理的原则确定下来,是秘密载体的规范管理的客观需要。
        (二)对秘密载体统一要求编排顺序号。对秘密载体编排顺序号,所增加的工作量不多但其作用不容忽视:一是可监控秘密载体的制作数量和发放范围,防止滥制、滥发;二是便于秘密载体的清查核对等环节的管理,尤其是在收发双方在核对发生争议时,双方对秘密载体顺序号的文字记录,可作为证据或查找线索;三是在查处某些泄密事件中,能及时追查到泄密源头。如某单位机要件被误投到了另一单位,经向该单位查核,确实多出一份同一文号的密件,幸好当时保密室对文件登记较完善,通过核对该密件的顺序号,方证实该份密件确属误投。但《规定》第七条仅对绝密级、机密级载体作了应当编排顺序号的规定,对秘密级载体未作相应的要求。因此,建议由各地保密工作部门对此作出规定。

摘自《广东保密》